本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海法)心爱的进口摩托车被撞受损,送到省外的授权维修点修复,不料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均不认账,认为这是车主有意扩大损失。近日,经海沧区法院、市中级法院的审理,这名车主成功维权。
2021年1月,海沧发生一起摩托车相撞事故,两名车手分别是小周和小黄。经海沧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小黄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小周的进口摩托车受损,因省内没有授权维修点,加上疫情影响配件的邮寄,小周便委托道路救援公司将摩托车运送到杭州维修再托运回厦。因此而产生的托运费、维修费及小周本人去杭州验车的交通成本等,作为肇事方的小黄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直没有赔偿,于是小周诉至法院维权。
案件审理时,小黄和保险公司均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小周未事先告知,擅自将车辆送到省外修理,产生非常多不合理、不必要的费用,严重扩大损失。小黄还说,摩托车完全可以就地修复,如今高额的费用如果需要他来承担将超出合理范围,有失公平。
海沧区法院一审认为,小周的摩托车为进口车辆,福建无授权维修点。小周在与保险公司协商通过厦门本地维修沟通近两个月无果的情况下,选择离厦门较近的杭州授权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不属于人为扩大维修损失的情形。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属于法律规定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包括维修费、施救费、物流费、交通费总计2万余元。验车交通费因缺乏充分依据,未被认定。
最终,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1.7万余元,剩余3000余元由小黄承担。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