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在路上走
哪能不扣分
可你见过一次性扣36分的吗?!

5月1日晚,桂林市兴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兴严线3公里800米处设置卡点,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当晚21时40分,执勤民警发现一辆两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于是依法将其拦截。
靠近驾驶人时,民警闻到驾驶人身上有股浓郁的酒气,于是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黄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当黄某拿出驾驶证准备接受处罚时,民警发现黄某持有的竟是A2驾驶证,不具备驾驶二轮摩托车资格。黄某除了涉嫌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号牌外,竟然还涉嫌准驾车型不符!

经询问民警得知,黄某晚上在家吃饭时喝了三两白酒,酒后休息了一会儿,便驾驶二轮摩托车外出,“以为都晚上10点钟了,交警不会查车了,没想到,还是被交警查获了。”
最后,黄某因准驾车型不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三项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扣留其二轮摩托车。随后,民警依法对其处以驾驶证记36分、罚款1400元,驾驶证被暂扣6个月的处罚,同时,其A2驾驶证将被降级。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也就是说,黄某想要使驾驶证状态恢复正常,不但需要参加科目一理论考试,还需要参加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交警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为了自己、为了家人
请各位司机们牢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为公共交通的安全、平稳
请广大司乘人员遵章守法
做文明、合格的道路交通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