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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批
当事人(包括车辆的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至今没有提供被扣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也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通知上述车辆的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相关资料到浏阳市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车辆将依法上交市政府财政部门处置。
特此公告
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3月4日